福建省將嚴禁各地以各種名目對落后產能企業實施優惠電價,已實施的地方應立即停止執行,并防止落后產能企業通過變更企業名稱等手段逃避執行差別電價政策。按照要求,電網企業應自覺抵制執行地方政府違規出臺的對落后產能企業的優惠電價措施,并將有關情況上報,福建省直相關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并予以通報。
根據規定,所有列入當年國家或我省落后產能淘汰名單的企業全部列入當年執行差別電價企業名單,并按期淘汰落后產能,未能按期淘汰的,自第二年1月份起,其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為第1年加價標準的2倍,自第三年1月起,其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為第一年加價標準的3倍。
基于此,所列兩批企業分別從2012年6月、8月抄見電量起執行差別電價,各相關供電企業對名單中淘汰類型為“國家淘汰”的企業,2012年生產用電電度電價在正常電價基礎上加價0.3元/千瓦時,2013年加價0.6元/千瓦時,2014年起加價1.2元/千瓦時;對淘汰類型為“自主淘汰”的企業,生產用電電度電價在正常電價基礎上加價0.1元/千瓦時,2013年加價0.2元/千瓦時,2014年起加價0.3元/千瓦時;凡執行峰谷電價政策的,電價在高峰時段按規定上浮,在低谷時段不下浮,加價部分不執行浮動。
此外,福建省對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征收的差別電價資金收入全額返還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用于淘汰落后產能退出工作(福建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并視各地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安排撥付。(來源:東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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