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特鋼、兗州合金鋼等4家公司將進行合并重整
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了《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齊魯特鋼有限公司、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山東全興鍛造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
《裁定書》顯示,2019年6月26日,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山東濟寧兗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齊魯特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2019年7月22日,根據債務人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2019年8月23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審理。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已指定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分別擔任齊魯特鋼有限公司、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2019年8月28日,申請人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齊魯特鋼有限公司管理人、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合稱“兗州合金鋼等三家公司管理人”或“管理人”)以“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兗州合金鋼”)、齊魯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特鋼”)、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工裝”)、山東全興鍛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興鍛造”)四家公司(以下合稱“兗州合金鋼等四家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不當關聯交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及四家公司財務與資產高度混同難以區分的事實,四家公司單獨重整將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為由,向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將兗州合金鋼等四家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自2019年9月16日起對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齊魯特鋼有限公司、齊魯工程裝備有限公司、山東全興鍛造有限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
同時,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擔任合并重整管理人。
(轉自青山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