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合金網訊:3月11日,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我省對《甘肅省電網銷售電價說明》進行調整和完善。電價分為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大工業用電價格、農業生產用電價格、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躉售用電價格五大類,調整后的《甘肅省電網銷售電價說明》自2014年4月1日起執行。居民用戶在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的同時,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調整后的說明中,電價分為五大類,分別為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大工業用電價格,農業生產用電價格,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躉售用電價格。同時,詳細列出了其分類電價適用范圍。
從4月1日起,功率因數標準不同,所調整的電費也不相同。其中,功率因數標準0.90,適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壓供電的工業用戶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壓供電的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標準0.85,適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業、非工業和商業用戶,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不足3200千伏安(千瓦)的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標準0.80,適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農業用戶和躉售用戶。但大工業用戶未劃由電力企業直供的躉售用戶,功率因數標準應執行0.85。
至于電費的調整,則根據計算的月平均功率因數,高于或低于規定標準時,按照規定的分類電價計算出當月分類電費后,再按照“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表”所規定的百分數計算增減電費,其中基金及附加不參與功率因數調整。
根據電網的具體情況,對不需增設補償設備,用電功率因數就能達到規定標準的用戶;對離電源點較近,電壓質量較好,無需進一步提高用電功率因數,以及由于電網原因不需要用戶調整功率因數的情況,可以降低功率因數執行標準或不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但須由省級電網公司審核,并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備后執行。
同時,對于峰谷分時電價的范圍,則規定為除農業排灌、躉售用電、行政事業單位、學校(不含所屬生產企業)、部隊(不含所屬生產企業)、醫院、鐵路(包括地下鐵路、城鐵等)、自來水、煤氣用電、臨時用電、發電企業下網用電、提供通信傳輸服務的中繼基站,以及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差轉臺、監測臺不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外,其他所有用戶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辦法。居民用戶在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的同時,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來源:甘肅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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