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有四不授予。其中與我們有關的:用化學的方法獲得的物質。本專利,如果作為制取方法保護來申請專利、申請保護其特有的工藝,則是可行的。如果作為產品,是不可行的。根據專利權利要求,有人認為,如果生產稀土金屬絲的工廠買了混合稀土金屬生產的“金屬絲”是侵權的話,那么供原料的工廠是不是也侵權?因為原料的性質就“侵權”了,會不會“連座”?也有的人認為,既然是專利局批準的專利,一定有它的道理。
根據以上的種種疑問,特舉例說明:湖北一家稀土金屬廠,擁有此項專利,主要生產稀土金屬絲,2003年湖北這家稀土廠突然將〈包頭長河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侵犯了他們的“稀土金屬絲專利權“,長河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大吃一驚,因為他們一直是按國家稀土標準來生產金屬絲的,在此專利公布之前就已經是這么生產,而且業內的稀土金屬絲生產廠家都是這么生產的。長河稀土材料有限公司的諸多業內專家仔細的研究了此項專利的內容,認為這個專利有諸多不科學的地方,因為該專利”不但覆蓋了前二十多年國家科技攻關成果,而且還封死了今后二十年科技攻關的方向和內容“因而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取消這項專利的請求,內蒙古稀土行業協會,全國稀土鋼鐵協作網辦公室,稀土行業生產力促進中心,中國稀土學會等單位,均正式發文表示支持長河稀土提出的取消此項專利的上訴,其中業內數十名專家還聯合簽名,發表了自己對此項專利的觀點以及對長河稀土材料有限公司的支持。
2004年春節之前,申請取消此項專利權的案件在北京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了口頭審理,其中長河稀土稀土新材料公司舉出了大量稀土方面的專業文獻來證明此項專利所規定的稀土產品的技術指標早已存在,而此案涉及到的高深的稀土知識和復雜的表述方法給法官的判斷帶來了困難,湖北稀土廠的發明者則一再堅持這項專利是創新的,復審的口頭審理到此結束,但是到今天為止,專利局仍未做出處理決定。據說現在湖北這家稀土廠再次把〈長河稀土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長河稀土材料有限公司還在生產稀土金屬絲,而且這次不僅告了長河,還連把使用長河稀土廠金屬絲的某鋼廠也一塊告上法庭,據悉此案將于今年3月份在呼市再次開庭審理。這對兩家工廠來說不能不說是很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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