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為保持外貿穩定增長,現對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進行調整,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2009年海關商品編碼,對調整后的禁止類目錄商品編碼進行修訂,修訂后禁止類目錄共計1770項商品編碼。
二、對以下情況,按照加工貿易禁止類進行管理
(一)為種植、養殖等出口產品而進口種子、種苗、種畜、化肥、飼料、添加劑、抗生素等。
(二)生產出口仿真槍支。
(三)禁止開展進口料件屬于國家禁止進口商品的加工貿易(如含淫穢內容的廢舊書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質的工業垃圾等)。
(四)其他國家已公布的禁止進出口目錄的商品。
三、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進口商品目錄的,凡用于深加工結轉轉入,或從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經實質性加工后進入區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貿易禁止類進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出口商品目錄的,凡用于深加工結轉轉出,或進入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加工生產的商品,不按加工貿易禁止類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經實質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稱“實質性加工”的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執行。
四、本公告也適用于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本公告發布之前區內已設立并從事相關商品加工貿易的企業除外。
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環保總局2008年第22號公告所附目錄停止執行,其他規定仍按原公告執行。
附件:20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商務部
海關總署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海關總署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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