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10年第18號公告,現就辦理“水鎂石”(海關商品編號2530909991)和 “按重量計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 (海關商品編號3824909200)出口備案證明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2009年12月31日前簽訂上述貨物出口合同且執行期在2010年1月1日—6月30日的企業,須持合同原件到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各商務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核合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備案證明,各企業備案的累計出口數量不得超出其合同總數量。企業持備案證明向口岸海關申報出口,海關在2010年6月30日前對經備案的企業及貨物數量免于驗核出口許可證。
三、各商務主管部門在7月7日前將備案情況匯總后報商務部(外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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