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3年第77號
【發布日期】2013-10-28
為保護資源和環境,加強稀土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布《2014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申請2014年稀土出口配額:
(一)生產企業。
1.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005年以后登記注冊的企業,需通過國家主管部門核準。
2.符合稀土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及稀土行業管理有關規定,2010-2012年每年均有出口實績(2010年以后獲得出口配額的企業,自獲得配額年份至2012年每年均有出口實績),相關數據以海關統計為準。
3.生產企業的稀土原料需來自國土資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礦資格的稀土開采企業。
4.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企業需為環境保護部公布的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
5.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6.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7.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2010-2012年每年均有出口實績,相關數據以海關統計為準。
3.出口產品需來自環境保護部公布的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及相關增值稅發票。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5.取得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6.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為進一步規范稀土出口,國家將對稀土出口企業實行嚴格監管。凡在當年配額執行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不執行國家產業或資源環境保護政策的企業,將收回其當年稀土出口配額、暫停直至取消其當年度出口配額申領資格。
二、申報及審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對本地區申請稀土出口配額的企業進行資格初審,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名單、書面初審意見報送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材料電子版即可),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五礦商會,附企業相關材料紙質版及匯總統計表電子版,見附件,企業所填表格請自五礦商會網站下載)。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將申請材料于2013年11月15日前報送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材料電子版即可),同時抄送五礦商會(附企業相關材料紙質版及電子版,企業所填表格請自五礦商會網站下載)。
受商務部委托,五礦商會對申請出口配額企業的條件進行復核,并提出匯總建議,于2013年11月22日前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根據五礦商會的復核意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進行審定,在商務部網站上公示無異議后,根據計算公式進行配額分配,一并對外發布。
三、相關報送材料
稀土出口配額申報企業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并需由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一)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二)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經參加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三)生產企業需提供2012年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需提供免抵稅證明或加蓋稅務章的企業免抵退申請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需提供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需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用地的有效法律證明文件。
生產企業直接從稀土開采企業購買礦產品的,需提供稀土原料的來源礦山企業名單、采購數量及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和礦源企業證明。
(四)流通企業需提供2012年的相關憑證或單據:增值稅發票原件或出口專用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稅務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
商 務 部
2013年10月28日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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